非法套取农业专项资金或农业补助构成什么罪?看看以下案例

本文隶属:08.农业专项补贴扶持资金(第96/109篇)

非法套取农业补助或农业专项资金(国家资金)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干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非法套取农业专项资金或农业补助构成什么罪?看看以下案例

合作社虚构项目诈骗农业专项补贴资金金获刑

在定远县一家农业合作社,负责人是吴某,平时主要负责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和贮藏等服务,还包括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支持。有一天,吴某偶然得知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特定的补贴资金。受到”无本生利”的诱惑,吴某逐渐产生了虚报小麦、水稻等项目以获取补贴资金的想法。

接下来,吴某利用自己管理的合作社,伪造了一系列申请项目,如”小麦专业品牌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水稻专业品牌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和”稻谷订单生产补贴”。他编造了土地租赁合同等文件,并提交了实施方案。在申报过程中,吴某虚构了三个项目,并宣称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然而,实际上他并未按要求完成这些项目,却累计骗取了2万多元的补贴资金。

省级厅长在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专项补助资金中接受贿赂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顾幸伟,滥用职权,在担任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厅副厅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期间,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申报并获批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获取专项补助资金等方面提供方便,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此外,顾幸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他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且涉嫌犯罪问题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合法审查和起诉。

非法套取农业专项资金或农业补助构成什么罪?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校长套取专项资金

南召县郑某某是南召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前校长,他在2013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专项资金中挪用了33.08万元,用于单位补助和办公经费。张某某在2013年至2016年间担任南召县农业技术培训中心的党支部书记和主任,他从专项资金中挪用了176.94万元,用于下乡补助和办公经费等开支。因此,县纪委监委做出了上述处分决定。

案例:村委会主任违规套取集体项目扶持资金

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麦场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常正标存在违规套取集体项目扶持资金的问题。在2021年5月,常正标违反了村级组织事务的”四议两公开”议事要求,主动提议并安排挪用了2020年度麦场村委会原本应该发放给群众的稻田养鱼项目扶持资金1.27万元,用于支付村委会的日常开支。这样的行为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对群众产生了不良影响。在2022年11月,常正标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并已经退还了违规挪用的资金给相关养鱼农户。

案例:村委会主任截留生态公益林补偿款

2012年至2021年,福建省福安市南浦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黄忠明,利用协助镇政府发放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7名亲友挂名作为村联户代表申报该项补偿款,后以保管补偿款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黄忠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