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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举世公认的农业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国家之一,素有“欧洲食橱”之美誉。究其原因,它既能兼顾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分散的初级农业产品生产方式,又能保障加工、流通领域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经营。丹麦虽然是一个只有4万多平方公里领土和500多万人口的小国,在总人口中只有近6%的人从事农业生产。但到目前为止农产品出口在世界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例如猪肉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位,牛奶制品居世界第二位;它的全部农产品的2/3销售于世界市场,农产品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近30%。丹麦农业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农业合作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独特经验,正是值得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中国农业学习借鉴的地方。
丹麦农业产业化及其特点,可概括为一个观念、两次转变、三大支点。一个观念,是指破除了把农业限定在第一产业范畴内的狭隘概念,树立了包括初级产品生产、食品加工和行销乃至出口业务在内的大农业观念;两次转变,是指从历史上土地归国王等大地主所有,向归农民所有的理顺土地关系的转变,以及为顺应市场变化,从由粮食生产为主导转向以饲料产业、畜牧经济为主导的转变;三大支点,是指丹麦农业经济结构中的农业合作企业(合作社)、农民的行业组织(农协)及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等相辅相承、互为支撑的三大体系。
丹麦的农业,养活着“三个丹麦”的人口
丹麦一向把农业作为一种获利能力很高的产业来对待。丹麦人均GDP排名多年来都能进入世界前五名,人均约344万美元。在此,其高效益的农业功不可没。长期以来,农业、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一直是丹麦对外贸易的重要依托之一,是一个真正的创汇产业。而且,同其他产业一样,丹麦农业仍在不断向高级化方向发展。
丹麦全国总耕作面积达国土面积(4.3万平方公里)的63%,约为270万公顷,仅占世界可耕地面积的0.18%。国民人口(529万人)约占全世界人口的千分之一,其农业劳动力仅占世界农业劳动力总数的万分之一。但是,丹麦每年生产的农产品占世界食品市场总量的3.1%。
丹麦工理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直到1963年,丹麦工业品出口额才第一次超过农产品成为对外贸易的主导产品。但直到现在,丹麦仍有约25%的出口额来自农产品和食品。每年,丹麦的农业总产出可足供1500万人口的食物需求,故能平均将其66%以上(最高时曾达74%)的农牧业产品出口到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以丹麦人自豪地说,丹麦的农业养活着这个世界上相当于三个丹麦的人口。
独特的运作模式
丹麦农业成功的原因,除了地理条件优越,常年风调雨顺等自然因素以外,从经济结构方面考察,归结起来主要在于正确把握好了以下几个方面:丹麦的农业范畴,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仅从丹麦农业归口政府部门的全称:“丹麦食品与农业渔业部”这一点上,也略可看出这种观念的不同。“从地头到餐桌”是其管理范围的形象说法。实际上,丹麦农业的范畴明确地涉足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概念范围。丹麦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在农业产业内部创造了大量的脱离土地的就业机会,并反过来又促使土地经营的集中和农业生产规模逐步扩大。为了避免新的不利于农业的垄断式兼并,丹麦现行土地法规定农用地只允许农民个人拥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股份公司拥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不允许买卖农用地。按照法律,拥有农场土地的农场主本人必须居住在该农场里。大于30公顷的农场只能由获得所谓的“绿色证书”的农民所购买。丹麦一共有25所农业院校,每年入学新生为1200人,获得“绿色证书”的约有900人。通常需要5年的学习时间方可获得“绿色证书”。
种植业向畜牧业的转变
19世纪以前,丹麦农业一直是以粮食种植业为主的典型传统农业。直到19世纪末,蒸汽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欧洲市场上大量充斥北美、俄国粮食,使得粮价下跌,饲料价格也随之下降。此时,丹麦农业因势利导,适时地由粮食种植为主转为以饲料产业、畜牧经济为主导,没有死守“以粮为纲”,从而为今日适应于已由传统粮食食物观念转向现代食物观念的现代农业打下基础。目前,丹麦农业产值中,畜牧业产值约占77%。
农业合作化企业
丹麦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始于19世纪末。几乎所有的丹麦农民都是某个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股东)。合作社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组合,实现了大规模的分工、分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融入了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合作社经历了一个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升的过程。
生产期间,做为社员的农户,可以从自己所加入的不同的专业合作社,以优惠的条件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良种、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要素,这样就把分散的各个农户的小生产方式与规模经营的专业化生产结合了起来。据统计,有超过半数的农业生产资料系通过合作社购买。
收获以后,合作社社员向合作社履行交送全部产品的责任,而合作社履行接收社员全部产品并将之集中加工、以一定的商品品牌分级销售的责任。这样,就避免了农业初级产品卖方和买方因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
同一个农户,有时可以成为若干个不同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同时也不丧失其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经济地位。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的是,合作社实行一户一票制及利润属于全体社员的民主管理办法。这就确保了大的供货商不会比普通农场主对合作社有更大的影响力。董事会和执行负责人均由股东选举产生。任何农户都可以在递交通知一定时间后退社,具体时间长短各社规定不一。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在丹麦毛皮市场上占到98%,猪肉制品占96%,黄油占93%,牛奶占91%,鸡蛋占65%,水果、蔬菜占60%。除生产性企业以外,合作化企业甚至已深入到银行、保险等服务领域。合作社地位和作用可见一斑。
丹麦皇冠集团作为皇冠合作社下属公司,在欧盟5个成员国拥有24家屠宰厂,年销售收入610亿丹麦克朗(折合人民币600亿元),是世界最大的猪肉出口商。这种大型合作社,对于提升所在国家的农业产业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丹麦发展经验表明,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发组建的互助性组织,不但可以起到为农户提供服务,保护农户利益的作用,也能够成为产业的引领力量,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
丹麦合作社已遍布肉类、奶业、谷物、果蔬等行业,覆盖农资供销、农机作业、技术信息、加工流通、储藏销售等环节。此外,为解决资金短缺、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等难题,农场主还自发成立了资金互助、互助保险等领域的合作社。比如,合作社主要三大类:一是农产品生产、服务、购销类,包括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二是信用合作类,包括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农业信用合作组织;三是互助保险类,包括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农业社会保险。并已逐步成长为相关产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力量。从发展历程看,呈现三个方面特征:一是从单一的生产环节向产前和产后延伸,逐步覆盖整个产业链条;二是从重点主导行业向各个行业拓展,几乎涉足农业各个领域;三是从农业生产经营向信用合作和互助保险等领域拓展,持续扩大合作业务领域。
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间的联合与合作成为一个普遍趋势,由此带来单体合作社规模逐步扩大和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政府也鼓励支持合作社进行联合与合作。并明确规定,合作社破产时不能将资产清算分给成员,只能转让或者并入其他合作社。
合作社与公司如何结合是困扰我国合作社法律和政策的一大问题。丹麦的合作社与公司大多紧密结合在一起。如丹麦阿拉集团和皇冠集团都是合作社设立的公司,此外合作社也广泛与外部公司建立联系,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之所以出现合作社与公司紧密结合,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合作社在扩张过程中为了整合下游产业链,需要并购一些公司,由此形成下属公司;二是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需要通过设立公司,按照公司架构设立各职能部门,更加有效率地开展运营,同时也有利于引入外部资本,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丹麦皇冠集团的首席经济师认为,只有通过公司的资本化运营,才能实现合作社持续发展,满足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的诉求。
政府部门对于合作社公司化运作方式在法律和政策上都予以认可,大型合作社普遍实行公司化运作,这也是合作社能够做大做强的重要原因。如何防止公司侵占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利益,是合作社公司化运作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只要是合作社设立的公司,合作社对公司拥有所有权和绝对的控制权。一方面,合作社选举产生的成员代表组成公司理事会,行使公司决策权,确保公司决策符合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利益;公司管理团队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确保公司利润最大化,为合作社创造更多的盈余。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协议价格(一般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协商确定)收购合作社成员的所有产品,保证成员基本的生产经营收入。公司利润在提留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按照交易量全部返还给合作社成员。丹麦阿拉食品集团将3%的盈利作为一个控制点,当公司盈利超过3%时,就提高对奶农的原料奶收购价格;反之,则降低收购价格。这种做法保证了合作社成员既能享受公司化带来的收益,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三国政府部门对合作社干预较少,但自下而上形成的行业组织和大量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为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服务。
随着政府部门对合作社重视程度的增加,逐步在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创设了优惠政策。比如出台了针对合作社的直接补助、贷款期限和利率优惠、税收减免等政策。随着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政府适时调整政策支持方式,逐步由个性化支持向普惠性政策转变,同时更加注重合作社治理机制的规范化。如针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免交企业税(税率为企业经营收入的33%)。为了增强合作社竞争力,允许合作社设立子公司开展公司化运营。同时加强对公司民主管理和透明化监管,确保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从三国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看,有三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独立性,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随着发展环境和合作社需求的变化,相关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注重政策的普惠性,解决合作社面临的共性问题,体现政策的公平。
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相关商法对合作社的商业化运营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团组成员实地调研的皇冠集团,就通过制定全面详细的章程,构建起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农民行业组织
和丹麦的合作社一样,丹麦的农业行业组织已有悠久的历史,并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在全国,主要有三大农民组织:农场主联合会、家庭农场主联合会、合作企业联合会。同时,它们与其他一些农业组织一道,共同组成了一个半官半民性质的农理会,代表农户与政府、议会以及其他产业协调关系,并由之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政策。农理会下设9个专业出口公司,控制全国农产品的出口。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是丹麦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户对新技术的吸收、应用能力强是丹麦农业的特点之一。丹麦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是全国农业顾问中心,由两个最大的农场主联合会所有并派代表(农民)组成其董事会领导。董事会聘专业人才任主任、总顾问等管理层。这套体系有效的运转是丹麦能够不断把最新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农业的主要原因。通常,一项新的技术推广到实际农业应用的周期不到一年。全国农业顾问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与皇家兽医与农业大学及各个应用技术研究所联系,无偿接受它们的技术成果,将其推荐给95个地方咨询服务中心,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咨询、研究推广方法、培训全国技术顾问等,故有时把全国农业顾问中心戏称为“顾问的顾问”。包括地方层次在内,全国大约有3500名技术顾问为六万多农户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新型农药、奶牛粗饲料的选择,以及财会服务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几乎所有领域的技术咨询。
上述一个观念、两次转变、三大支点中,一个观念可以说是丹麦农业的原理和主线,两次转变是契机和条件,三大支点是基础和关键。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今天成功的丹麦农业模式。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思考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经历了10多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我国农民合作社还面临着规模小、实力弱,发展不够规范,服务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扩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加快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突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补齐发展短板,推动合作社逐步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
我国农民合作社市场运营机制的探索还远远不够,目前比较关注内部的治理结构,大部分农民合作社的内部成员既是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经营者,限于农民成员的专业素质、经营能力、管理经验等因素,当合作社规模做大、业务拓展后,经营管理往往力不从心,难以驾驭。同时,农民合作社中兼职管理的成员收入(包括盈余返还、工资报酬等),如果没有经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确定,公开透明程度不高,往往成为成员间利益冲突的焦点。因此,借鉴丹麦合作社发展经验,要积极推广民主管理与公司化运作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推动合作社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真正实行“一人一票”,让成员真正参与管理,确保农民成员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另一方面,引导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引入职业经理人队伍,实行公司化运行,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以丹麦皇冠集团为例,首先6800名皇冠合作社成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选出成员代表,然后由成员代表选举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和皇冠集团理事会成员(主要由农民成员组成,外加4名外部独立带薪成员),由皇冠集团理事会任命集团的总经理。集团总经理任命8大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运营。
我国地大物博,但各地主导产业、资源禀赋、要素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决定了必须走多元化的农民合作路子。这在三国合作社发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一要鼓励支持农民群众,根据区域特色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合作模式,组建发展合作社。二要进一步鼓励农民群众整合优化土地、农机具、劳力、技术等资源要素,通过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的方式,积极发展多类型的合作社。三要适当放宽信用合作和互助保险的限制,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开展信用合作和互助保险,满足农民资金、保险等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不少,但单体规模小、实力弱,联合与合作也才刚刚起步,合作社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还较弱。借鉴丹麦合作社发展经验,应鼓励我国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壮大经济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与产业链条相关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竞争能力。
我国农民合作社还是新生事物,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现阶段还要以扶持发展为主,通过政策支持,增强农民群众的互助意识与合作理念。采取示范创建的办法,通过总结推广成熟的运营模式和发展经验,引导广大合作社比着学、照着干,逐步提升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
2018年7月,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为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和引导扶持作用,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重点内容,结合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抓紧修订登记条例、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