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凌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农村普遍建立监测点,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

本文隶属:农业灾害与疫情防控(第4/164篇)

1月22日2:40,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在农村普遍建立监测点,加强预防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

1月20日起,武汉市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对于进出武汉人员,武汉市也加强管控措施。武汉市旅游团队不组团外出,公安交管部门对进出武汉的私家车辆进行抽检,检查后备箱是否携带活禽、野生动物等。武汉市还对全市农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进行整治,坚决禁止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全市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进一步加强清洁、消毒、通风管理。

专家研判认为,病例主要与武汉相关,已经出现了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存在一定范围的社区传播。

国家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强化应对处置措施,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管理。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共32个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设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宣传、外事、后勤保障、前方工作等工作组,分别由相关部委负责同志任组长,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防控疫情的有效合力。三是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工作,从1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从1月21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每日汇总发布全国各省份确诊病例数据。四是指导武汉市制订完善病例诊治、应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处置、采样检测等技术方案。向武汉派驻国家级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对重症病例实行“一人一案”,尽最大努力减少重症和死亡。五是加大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力度,充分发挥相关科研、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作用,尽快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密切跟踪监测病毒毒力、传播力的变化,做好应对疫情变化的技术准备,适时启动特效抗病毒药物和疫苗研发工作。六是进一步强化国际交流合作,继续主动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疫情信息沟通,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及时、定期开展专家层面的防治技术细节交流,共同研讨完善疫情防控措施。七是部署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春运期间的防控措施,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调派熟悉工作的人员做好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各级医院和疾控机构要留足在岗人员。

专家研判认为,病例主要与武汉相关,已经出现了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存在一定范围的社区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源尚未找到,疫情传播途径尚未完全掌握,病毒存在变异的可能,疫情存在进一步扩散的风险。

下一步,将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湖北武汉市进一步强化疫情控制措施,把好“入口关”,严格落实市场监管和野生动物管控;把好“出口关”,严格落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体温筛检,全力遏制疫情进一步传播扩散。在已经发现病例的省份强化疫情监测应对,落实“五早”措施(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调配医疗资源加强病例救治,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医院感染防控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延缓疫情传播。在还未发现病例的省份,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重点做好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诊疗专家、治疗药物、检测试剂、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等疫情应对准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能够规范有效处置。

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指导各地调配优质的中西医医疗资源,国家根据需要及时调派专家支持,全力做好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同时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对疑似病例,尽快开展标本实验室检测,尽快明确诊断。对病例密切接触者,指导各地做好追踪管理、医学观察、体温监测等工作,隔离期满未发现异常的及时解除隔离。对医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安全防护,切实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严防医务人员感染。对公众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疾病防控知识科普宣教,提升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

结合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商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和汽车、火车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措施,必要时在重点地区的人群密集场所开展体温监测;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发热排查、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认真筛查、有效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不得以医疗费用等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确诊或疑似病例。截至目前,我国相关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医疗防护用品等供应正常,能够有效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将及时向各地派出国家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

国家卫健委深夜通告 湖北凌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省委书记表态

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

1月22日2:40,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通告称,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湖北各市、州、县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区域内各单位(含中央在鄂单位、驻军、武警部队)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责,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实施隔离措施

隔离对象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根据有关诊疗方案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并尽快开展实验室排查工作;经实验室诊断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医学观察期间,如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加强社会面防控

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湖北省内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站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并做好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城乡基层组织要对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应立即报告。

各地要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要切实做好公共场所、集贸市场、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尽力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源进入校园。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铁路、车站、码头、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交通工具、商场、餐饮、理发店等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倡议公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时期,保持个人卫生,加强体育锻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以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各地要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各地政府按规定解决。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在农村普遍建立监测点,加强预防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

六、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七、维护社会稳定

湖北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值班值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社会稳定。要关心和爱护战斗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线的医疗卫生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要关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家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战胜疾病。

湖北省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本通告翻印,广泛张贴,并组织机关、乡镇(街道),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落实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