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1月18日电 (周雯)1月17日上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将成为推动湖北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搭建乡村振兴“四梁八柱”
湖北省是农业大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总体上看,条例有效确立了我省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是推动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湖北省人大代表、中国农科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原所长廖伯寿介绍。
该《条例》是十一章、七十七条,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同时,分五章具体从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民生保障等方面,对具体工作内容、实施路径等作了规定。
《条例》强调“生态宜居”,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同时,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力求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明确考核评价机制 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对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政策、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增强制度刚性。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发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
据了解,《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省级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湖北省的贯彻实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