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三五计划打造50个特色小镇 优先享受国家扶持专项资金

本文隶属:01.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第3/90篇)

【摘要】湖北力争3到5年,在全省规划建设50个国家及省级特色小(城)镇。特色小镇符合条件的项目,将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

根据2017年1月下旬的全省住建工作会议及湖北省出台的《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湖北力争3到5年,在全省规划建设50个国家及省级特色小(城)镇。特色小镇符合条件的项目,将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补助扶持政策

湖北特色小镇8

湖北建设特色小镇,主体是谁?钱从哪里来?有哪些土地资金上的优惠扶持政策?《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每个特色小镇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则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环境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等工作。

特色小镇项目的土地资金均有优惠政策

为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意见》提出了土地、资金等方面的多项政策保障措施。

2017年起,湖北省将单列下达每个特色小镇500亩增减挂钩指标。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5年内,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部分,前3年由征收地政府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特色小镇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补助扶持政策

特色小镇的创建,坚持“宽进严定”原则,自愿申报、分批审核、年度考核、考核验收。达到标准、考核合格、通过验收的特色小镇,将继续兑现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则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按3A景区标准打造50个特色小镇 突出实体经济与特色产业

湖北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有明确界限。《意见》规定,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建设要坚持“精而美”。

湖北特色小镇要按国家3A级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湖北省旅游名镇标准建设。此外,还支持建设具有游览观光功能的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商贸文化区、文化旅游创意园区等。

《意见》要求,必须突出实体经济投资,而不是单纯搞房地产开发。新建的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左右(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

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 每个小镇主攻一个特色产业

特色小镇不仅要环境优美,更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意见》提出,特色小镇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园区发展基础,促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茁壮成长。要充分发挥我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为特色小镇导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

以产业引领特色小镇发展,重点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体育健康、养老养生等产业,兼顾香菇、茶叶、小龙虾、酒类、纺织鞋服等传统特色产业。各地可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力争培育成支撑小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

湖北特色小镇

附全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12月30日):

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现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特色为灵魂、以产业为支撑、以项目为载体、以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保障,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城)镇,打造一批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形成一批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的重要功能平台,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发展目标

力争通过3至5年的培育创建,在全省范围内规划建设50个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建筑风格雅致、卫生面貌整洁、多种功能叠加、示范效应明显、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与健康协调发展的国家及省级层面的特色小(城)镇。

三、总体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特色小(城)镇建设要坚持精而美,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特色小(城)镇要按国家3A级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城)镇按湖北省旅游名镇标准建设。支持建设具有游览观光功能的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商贸文化区、文化旅游创意园区、传统工艺美术和特产加工销售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体验区等,统筹考虑接待功能,科学布局游客中心、厕所、交通导览、休憩等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周边道路、停车场和公共交通设施。特色小(城)镇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二)培育产业特色。特色小(城)镇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园区发展基础,利用湖北独特的文化优势、科教优势、生态优势,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高端要素集聚,推动经济创新发展,促使传统产业提档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茁壮成长。要充分发挥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为特色小(城)镇发展导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以产业引领特色小(城)镇发展。重点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体育健康、养生养老等新兴产业,兼顾香菇、茶叶、小龙虾、酒类、纺织鞋服等传统特色产业。各地可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力争培育成为支撑特色小(城)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

(三)搭建双创载体。特色小(城)镇要把人才引进作为首要任务,把为企业构筑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资源作为重要工作,在平台构筑、文化培育、社区建设等方面鼓励小(城)镇内企业、社会组织、从业者等充分参与。在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努力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建设创新创业样板,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四)强化项目支撑。发挥项目带动支撑作用,夯实特色小(城)镇发展基础。新建类特色小(城)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左右(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10亿元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放宽至5年,投资金额可放宽至8亿元和1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互联网经济、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类特色小(城)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突出实体经济投资,防止单纯搞房地产开发。支持各地以特色小(城)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五)强化市场运作。创新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每个特色小(城)镇均应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地方政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

四、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务实、分批筛选创建对象。

(一)自愿申报。在县级推荐的基础上,市、州政府向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城)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城)镇的区域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的具体产业定位,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省政府审定后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城)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制定《湖北省特色小(城)镇考核细则》。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州、县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城)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城)镇相关扶持政策。

(四)考核验收。制订《湖北省特色小(城)镇创建导则》。通过3至5年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城)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城)镇,继续兑现扶持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要作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探索人地挂钩。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省里将于2017年起单列下达每个特色小(城)镇500亩增减挂钩指标用以支持建设(属于21个省级“四化同步”示范乡镇的除外)。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级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省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市、州、县财政通过统筹相关资金,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给予支持。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部分,由征收地政府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对省级特色小(城)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政府给予资助。

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省级财政整合相关小城镇及农村补助资金,对特色小(城)镇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和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特色小(城)镇建设要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鼓励专业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发行城投债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色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在申报及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提供人才扶持。实施人才强镇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将市、州、县分管负责同志及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培训计划,每年开展特色小(城)镇领导干部专题轮训。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加大就(创)业培训力度。建设特色小(城)镇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特色小(城)镇工作。在特色小(城)镇工作的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房,承租商品房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委、省卫计委、省统计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制度和严格的责任体系。

(三)加强动态监测。有关市(州)、县(市、区)要定期向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进展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创建过程中,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