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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省财政厅下属事业单位,下设各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能为: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既要科学规划立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2、突出特色、兼顾一般。
3、择优立项、注重实效。
4、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为重点,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产业化经营项目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扶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和成长中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项目县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项目区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应按流域或灌区统筹规划,水源有保证、无污染,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原则上单个项目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由2—3个相对集中连片地块组成。土地治理项目亩平财政投资标准以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丘陵山区的财政资金投资标准为准。
第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采用财政补助形式扶持。重点扶持项目区域内具有地方特色、资源优势明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立项应符合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投产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上一年度未出现亏损;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明显,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及法人代表信誉度高、与当地优势农产品基地或农民建立了紧密利益联结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项应符合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投产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上一年度末出现亏损;有30名以上的农民成员,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经营状态良好,资产总规模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金总额;产权明晰、机制合理、章程规范、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以及对环境有明显污染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县级自定、市级审核、省级备案制管理。各项目县可单独确定土地治理项目或者产业化经营项目,亦可两者兼选。但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安排总额不得超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50%。项目上报文本(项目实施方案,下同)按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编制。市(州)农发办负责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文本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对不符合立项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县农发办须重新选项后逐级报省农发办重新备案确认。项目一经备案确认,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省农发办重新备案。省财政厅将根据正式备案的项目计划下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州)农发办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省农发办备案当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建设期为1年。
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和省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在每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市(州)及项目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财政资金配套。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包括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工投劳折资,自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的6%;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为加强县级农发办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各项目县农发办每年按分配的省级财政专项用于土地治理的资金的2.5%统一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支出。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于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l、水利措施。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等。
2、农业措施。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当地优势农产品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等。
3、林业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上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等。
4、科技措施。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和培训等。对项目区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户购买的良种、种苗、生物农药和肥料可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60%进行补贴,但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补贴。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和工程监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参照国家和省农发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一般应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一般应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8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l、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坚持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备案的项目计划管理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资金使用和报账应当与项目实施计划一致,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县级农发办不予报账;县级农发办违规报账,造成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的,按被挤占挪用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其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项目县财政局农发办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和农发办要按项目计划积极筹集资金,按规定时间确保资金全额到位,按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先预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预付工程款,工程完工结算时应按工程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的前提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发办经现场核查确认后,先行拨付30%-50%的财政资金,其余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报账手续后全部拨付。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报账,报账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