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一位基层教师的文章:最近,他所在的乡村学校迎来了一名城里老师,而3年前,在一个学期的中途,曾来过3名城里教师。两次都是因为城里老师“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受处分调来的。这位基层教师跟同事们想不通:为何城里老师违纪犯错就往咱乡村学校调?到乡村任教什么时候成了一种处罚手段?这也是乡村振兴的措施?
在我看来,让犯错教师换个环境,避免犯错老师在原岗位上导致师生矛盾、家校矛盾升级,有利于其放下思想包袱,改正错误,是正常且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问题在于,在实际操作中,从“好学校”调到“差学校”,从城市学校调到乡村学校,往往被视为对教师的处分。安徽太和县将某犯错教师调往农村中学,同时高调宣传调去的是“农村高中”,就是基于这样的“惩罚思维”。
将教师的调动,视为对教师的“奖励”或者“惩罚”,当然有其现实性。这个现实性就是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但如果将教师调动与奖惩挂钩,看似是“论功行赏”“论罪定罚”的“公平竞争”,却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并且形成了对农村学校、农村师生“官方认证”的教育歧视,成为加剧城乡教育不平衡的“软件因素”。
调离本身不是一种处分措施,只是达到人岗相适的一种组织管理手段。将调离与奖惩挂钩,使农村学校成为犯错教师的“流放地”,不利于农村学校吸引优质师资和生源。农村教师和学生会有被羞辱感和被抛弃感;原本诚心到农村服务的教师也会产生顾虑,怕被人误以为是自己“能力不足”或者犯了错误被“发配农村”……
这些心理问题和对乡村教育的实际伤害不容忽视。缩小城乡差距,关键在于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但是,到底是什么样的资源向农村倾斜?当然不该是豆腐渣教学楼、犯错教师,而理应是优质的教育资源。城乡教育的客观差距,不是将调动作为奖惩的依据,而是实现城乡教育平等的动力。那些羞辱农村师生的管理方式,真的该清理一下,扔进垃圾堆了。
从“好学校”到“差学校”,从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这难免会被视为对教师的一种处罚。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乡村教育本身就因为缺少优质资源、优秀教师而遭遇发展瓶颈,“犯错就会被罚到农村去”,此举一方面不恰当,另一方面,也是对乡村教育的矮化,会让学生和家长们对乡村教育越来越没有信心,想尽办法进城就读,进而导致农村教育“空心化”愈演愈烈。
有的老师在城市学校违规了,然后就派到乡镇学校去。这不是在惩罚这个老师,而是矮化乡村教育。把违规的老师派到乡村学校作为惩罚措施,首先对老师没有教育意义。只会告诉更多的老师,不要到乡镇去,另外也让很多乡村老师寒心。同时对社会的反教育作用也非常明显,会告诉乡村学生,尽量离开乡村,到城市去读书。这种惩罚措施没有什么积极价值和意义,对地方教育生态的破坏和对老师形象的玷污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必须去叫停这种做法,而且要追究地方政府部门的责任。如果纵容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纵容不重视乡村学校教育的思想。
早在2010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提出,地方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作为首要职责。要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均衡的目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义务教育教师的定期轮换制度。按照要求,每年教师轮换的比例要达到20%,就是五年一轮换。但是,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执行的并不好,有的地方甚至把轮换也当成了一种惩罚机制。
也有一些地方,并没有把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而是维持乡村教育的低水平,引导学生到城里就读。在他们看来,这样做投入少,管理也更方便,能够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从而导致“城市学校挤乡村学校空”的问题。熊丙奇对此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更新地方部门的教育理念,更重要的是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支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实际上这牵涉到政府部门的教育理念问题,同时也牵涉到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要办好每一所乡村学校,就需要更大的教育经费投入。但有些县级政府这方面投入没那么多。尤其是一些财政力量比较薄弱的县,如果想靠自身财力解决县域内教育均衡的问题,就可能会撤掉乡村学校、维持乡村学校低水平办学,把孩子们引入城里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进一步要推进省级财政统筹,由省级财政统筹义务教育经费,包括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待遇,减轻各个县的教育经费支出问题。同时,对一些财政实力确实非常薄弱的地区,要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由此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国家应该督查各个地方,是不是真正的按照义务教育均衡来保证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建立起教师的百分制,如果没有要追究责任,另外就是要深入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乡村学校能够得到经费保障,切实重视乡村学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