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
2、《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
附申办指南:水利旅游项目审批政策文件
一、项目名称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
(二)《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102号)。
三、实施机关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审批权限
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
五、审批条件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
六、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七、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受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三)做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四)做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水利旅游项目立项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