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新闻: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27/83篇)

69农业规划网:日前四川省印发了《四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四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写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2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邮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A2四川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处(信封请注明“《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6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并逐步建立完善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2018年,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四川省地域特征与生态环境现状,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实践,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建章立制,技术支撑

逐步建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推动纳入地方立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撑。

(五)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逐步将环境健康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