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园综合体与休闲农业旅游有何区别

本文隶属:01.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第32/90篇)

二、田园综合体的准确定义 

田园综合体作为新生事物,自然有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目前,人们对田园综合体有着诸多的困惑和分歧。

据媒体资料初步分析,个人认为,大体有三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田园综合体主要是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模式,有的干脆把它定位于园区农业、休闲农业的升级版;

第二,把它定义为“农业+文旅+地产”,有点像城市郊区化与现代都市农业组合而成的特色小镇

第三,强调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加新型社区或田园社区四位一体,把它看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一种前瞻性的综合发展模式。

田园综合体与休闲农业旅游有什么区别?

在我看来,第三种主张,即循环农业是基础。它利用物质循环再生原理和多层次利用技术,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废弃污染最小化,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创意农业是关键。它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连结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将农产品与文化、艺术创意结合起来,促进产业融合。农事体验是活力。它将农业生产农耕文化和农家生活变成商品出售,让城市居民身临其境体验农业、农事,满足愉悦身心的需求,形成新业态。同时,田园综合体不能见物不见人,它离不开新型社区,有的称之为田园社区。田园社区在城乡互动融合中,除了留住原住民,还会带来创业、就业、生活、养老的新村民,并能吸引观光、体验、休闲、度假的游客群体。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田园社区有机结合,四位一体,才能称之为田园综合体。

三、田园综合体的理论支持 

田园综合体与休闲农业旅游有什么区别?

田园综合体在理论上也能得到支持。比如城乡融合论,认为城乡关系一般要经历由同一到对立、最终走向融合的过程,主张“城市和乡村必须联姻”,断定这种结合将迸发出新的希望、新的生活、新的文明。田园综合体正是一种新的希望。又比如农业多功能论,它指出现代农业不仅有传统的农产品供给、劳动就业等功能,还有文化传承、观光休闲、生态保育等多种功能。农业多功能正是田园综合体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培育新产业新业态的基础。还比如乡村价值论,它发现乡村在生产、生活、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都有城市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城市和乡村因此而交相辉映。田园综合体正好把城乡各自独特的价值统一起来了。近几年,又有专业人士提出“新田园主义”,主张对接三农、乡朴美学、开放与共建、营造新社区等。“新田园主义”成立与否,都会对田园综合体建设有所启迪。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的美丽乡村建设,已经为建设田园综合体奠定了一定基础。与田园综合体相似度极高的是四川省的新农村综合体,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具备田园综合体的基本要素,且呈现出勃勃生机。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幸福村的幸福田园,同被称为第一个田园综合体的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田园东方相比,都借鉴了城市综合体的理念,综合了现代农业、文旅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是综合性建设发展模式;都注重培育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了产业的多元化和大融合,乡村旅游都发展成为主导产业;都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既把城市公共服务和文明生活延伸、辐射到了农村,又保护了乡村的自然生态、田园风光和农耕文化。不同的是,田园东方是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投资50亿元建设的;幸福田园则是幸福村群众自主发起、自主建设、自主管理的,体现了农民主体。

四、田园综合体的发展引导

田园综合体与休闲农业旅游有什么区别?

当然,想象不能替代事实。要回答好田园综合体路在何方的问题,最终靠的是实践。当前,一是当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可以在大中城市郊区、大型农业园区、农业生产条件好的旅游景区周边,选择近年来美丽乡村建设有基础、有特色的地方,科学规划,试点示范,尽快积累经验,避免一轰而起。二是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新型合作,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形成合力,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同时,规范引导社会力量包括工商资本有序参与,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三是注重体现各自的鲜明特色。从规划设计到建设管理,都应当由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出发,充分考虑民族的、文化的、产业的特色,做到与众不同、各美其美,防止一个模式、一张面孔。

值得注意的是,田园综合体建设,既要积极实践探索,又必须坚守法律和政策的底线。从这些年农村建设发展中反映出的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看,必须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首先在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上下功夫,把“农”字写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防止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农化;必须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在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中,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必须依法依政策保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特别是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防止集体资产被外来资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