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9年度实施方案

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23/83篇)

【69农业规划环保资讯】:《十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目标为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完成1183个土壤点位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完成2018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三项目标任务。

十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推进《十堰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十政发〔2017〕33号)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打赢净土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完成1183个土壤点位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完成2018年度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三项目标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调查监测排查,夯实土壤污染防治根基。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详查。加快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统筹推进土壤和农产品样品的采集、流转、制备、检测等各环节,做好全程质控,保障质量。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控、省控土壤监测点位实施监控的基础上,补充设置市控土壤监测点位,点位设置上突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采矿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等区域重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启动污染地块风险排查工作。2018年6月前,启动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电子、制革、电镀、铅蓄电池及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及“十三五”期间已关停污染类企业原址等疑似土壤污染地块(含闲置待开发)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参与)

(二)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

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2018年上半年,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积极组织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推进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2018年7月起,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着手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推广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严格重度污染耕地管控。2018年7月起,根据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情况,着手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方案;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块,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电局等参与)

(三)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居住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明确管理措施。2018年下半年,在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保护。自2018年起,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周边布点监测和污染防控,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管理。自2018年起,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防止土壤污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受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非法排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企业污染监管。自2018年起,对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逐年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督促企业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每年自行开展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自2018年起,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以铅、镉、汞、砷、铬为重点,全面排查全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强化涉重企业日常监管。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置。自2018年起,清查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摸清底数,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有序实施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018年上半年,制定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规范整顿方案,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危险废物处置。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供销社等参与)

回收利用废弃农膜。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制定回收利用废弃农膜和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具体办法,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健全回收利用网络,开展回收利用试点工作,鼓励引导农资供应商和种植户积极参与,形成废弃农膜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的长效机制。(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自2018年起,根据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一场一对策”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动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管理,制定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计划,开展评价工作。(市水利水电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县(市、区)要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结合受污染耕地情况,组织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各地规划与项目库应于2018年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参与)

自2018年起,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月调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修复治理效果等。到2018年底,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