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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初步采样调查,样品流转、制备、检测,风险分级等各环节工作,配合完成审核纠偏和质量管理。2020年底前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将详查结果同步应用于污染地块日常管理,建立土壤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确定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2.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湖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用地详查点位核实,完成农用地和农产品检测数据上报、成果集成,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利用详查结果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划定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确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3.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调查
按照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调查监测方案,重点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业生产活动、畜禽养殖规模、垃圾堆存现象,重点监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中镉、汞、砷等无机污染物和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污染物。
自2018年起,各区每年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专项调查监测,建立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适时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质量状况调查。逐步加大监测点位设置范围、密度和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基本查明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制订《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和实施《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细则,重点明确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修订涉及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制定废弃农膜、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管理办法,完善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规定。加快制定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和工程验收技术规范,于2019年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2.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动态监管
(1)动态调整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为重点,依据企业产品、工艺的变更,按年度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强化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建立重点企业监管机制,加大对重点企业排污途径、废弃物堆积储存场所、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排查,建立监察档案。加强对涉铅、铬企业监管,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铅、铬的减排任务。深入开展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运行不正常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3)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定期下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推行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对产生铬、镉、铅、汞、砷等五类污染物的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防范关停、搬迁企业土壤环境风险
(1)加强对重点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监管。加强对重点企业拆除活动的管理,防止废水、固体废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及时掌握企业搬迁进度,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管。
(2)开展关停、搬迁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建立关停、搬迁企业用地污染筛查工作机制,实行筛查企业名单动态调整,及时将关停、搬迁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污染筛查,更新补充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
(3)推进关停、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分年度调查评估计划,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对已查明的涉及有机物污染和重金属污染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完成已查明的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与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明确污染地块在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发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实行动态更新。
(5)加强对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武汉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规范,明确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土地流转及后期监管等过程的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对于危害重、影响大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土壤风险管控,加强各环节监督管理。
4.开展污染地块分级分用途管理
(1)探索构建污染地块分级管理机制。对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划分等级,明确不同等级污染地块的再开发利用土地用途,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
(2)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综合风险评估、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和土壤污染工程控制技术,建立暂不开发利用和拟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根据地块污染程度、污染物属性和地块拟开发利用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污染地块,及时采取表面覆盖、垂直阻隔等工程控制技术隔离、阻断污染物。
(3)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不符合用地要求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治理修复,消除污染隐患,保障后续土地流转。
(4)规范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将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等作为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加强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规范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对于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四)保障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8年底前,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将武汉市农用地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