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21/8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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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推进重点港湾、近岸海域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保持近岸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不退化。在生态敏感区和滨海旅游区逐步实施退塘还林、退塘还湿、退塘还海。制定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整治无序海水养殖行为,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成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划定,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清退。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生态护坡护岸、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科学制定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着力改善与保护河道生态系统。将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贯穿水环境治理过程,通过低洼湿地、立体绿化等措施,培育“天然海绵体”。合理利用水体地形,改进城镇水环境景观、游乐服务功能,打造园林景观长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十七)落实城镇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落实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及省市重点工程周边的施工工地围挡封闭、场内堆土覆盖、拆除工程洒水、进出车辆冲洗、裸露土地绿化、施工便道硬化“六个100%”,重点项目、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自动喷雾系统和扬尘噪音在线监测设备,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喷雾等低尘作业方式,市县建成区主要街道每天两次洒水降尘。实施城区空旷地带、裸露土地带及时复绿,扩大城镇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20年,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喷雾率达到95%以上,其他市县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十八)严格控制移动源污染。全面落实黄标车全省限行制度,2018年7月底全面淘汰黄标车。分年度逐步淘汰高排放老旧车。实施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大力整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推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I车用汽油柴油,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监管。推进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污染防治。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严格执行船舶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船用燃油质量,继续落实老旧传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推动我省管辖水域纳入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范围。
(十九)加快整治“散乱污”。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实行清单制管理,疏堵结合,扶治并举,整改提升,2018年底前整治到位。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产业园区内燃煤自备发电机组按超低排放标准完成改造任务。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槟榔加工技术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管,开展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农药、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市县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开展装修喷涂粉刷等监督抽查,加强油漆、涂料的管控。落实秸秆禁烧措施,持续打击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的违法行为,2020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二十)大力推广使用绿色能源。加快构建以清洁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清洁能源体系。禁止新增煤电,安全推进核电、气电,分阶段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加大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农村用气,加快电能、天然气替代。推广规模化沼气工程。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景区用车率先实现清洁能源使用全覆盖,大幅提升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
(二十一)加强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完善省域全覆盖的空气质量预测预警体系,2018年底前实现5-7天的区域空气质量预报能力。不断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适时启动冬春空气污染防治预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加强博鳌会议期间空气质量的保障,择时实施错峰运输、施工工地管控、道路保洁等措施,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全面开展空气污染源解析,建立污染源减排清单,提升应急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实施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二十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超标面积、分布和程度。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县全覆盖。
(二十三)加强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编制,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2019年底前各市县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划定优先保护耕地,颁布优先保护地块边界、面积、管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实行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或治理修复,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91万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1万亩。
(二十四)落实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行土地用途动态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质量要求,严格用地准入。对暂不开发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合理规划并推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优化布局,全面提升处置能力。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控制新增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确保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不增加。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整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力争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合格率95%以上。推进农药、化肥减施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到2020年全省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废旧农膜回收治理率达80%以上,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到50%。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整治存量垃圾场,完成110座存量垃圾场修复治理。
(二十六)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昌江、东方、定安、三亚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完成治理和修复超标耕地1万亩。
六、实施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专项行动
(二十七)持续实施“增绿”行动。科学制定年度造林绿化面积指标,2018-2020年全省完成30万亩造林(每年10万亩)。其中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10万亩,完成城边路边村边水边“四边”绿化1万亩,其他造林19万亩。实施国家储备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乡土珍稀树种木材储备基地。
(二十八)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按计划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涉林涉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到2020年,有效整改东寨港、吊罗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旅游以及青皮林、茄新等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扎实做好“绿盾”系列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问题整改。2019年底前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修编,确定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任务指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注重海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拯救保护,逐步扩大海南长臂猿和海南坡鹿栖息地面积,苏铁、坡垒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群数量得到有效恢复。加快规划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理顺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高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九)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实施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现全省护林员网上管理全覆盖,提高森林管护水平。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探索通过租赁、置换、地役权合同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和经济林,逐步恢复和扩大热带雨林等自然生态空间,优先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中部生态核心区经济林“生态赎买”试点。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零容忍”,联合开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八个专项行动。全面开展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红火蚁、金钟藤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加强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等11个天保工程区“五网”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行动。出台《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落实市县对辖区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对湿地进行严格保护,启动全省湿地资源摸底调查,确定湿地修复任务,建设湿地资源数据库及遥感监测平台,确保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加大力度保护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新英红树林等湿地资源,到2020年完成退塘还林还湿1万亩。支持海口创建国际湿地城市。
(三十一)严格海岸带保护和生态修复。持续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海岸带的案件,遏制海岸带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全面恢复修复受损海岸带生态系统,严守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海岸带开发规划管控,实行岸线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海岸带管理责任制,对海岸带保护开发、海岸带防护设施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等实施动态管理。
(三十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26940亩治理任务。强化生产矿山监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主体责任,构建“不欠新账、还清旧账”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七、保障措施
(三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六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由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负责统筹推进,省发展改革、财政、海洋与渔业、工业和信息化、林业、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面完成“六大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三十四)加强执法监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保持对生态资源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及时监督。实施网格化监管,强化监测预警与监管执法的协同联动,提高风险防控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十五)健全投入机制。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治理和保护各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对具有现金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应推广PPP模式,选择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先进、资金实力强的专业机构和企业合作推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三十六)推动社会共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加强信息公开,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七)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六大专项整治”目标考核与问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对于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及时启动约谈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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