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20/83篇)

5. 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再开发利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

5.1西南金属采选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贵州云南广西四川等西南地区大型多金属矿采选及周边土壤中多种重金属污染问题,研究污染迁移和源—汇关系,揭示矿山废弃物酸化与重金属释放、迁移与转化的关系;研究矿区尾矿库等场地酸化预测与控制技术,开发生物/物化覆盖材料与稳定层构建技术,研发与集成矿区尾矿库等场地原位固化—防渗—阻隔—覆盖协同防控技术体系;构建采选场及其周边土壤污染阻断工程体系,集成矿区场地及周边复合污染土壤强化原位修复,建立金属采选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全过程控制和分级治理体系;研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和修复技术模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考核指标:研发形成适合西南金属矿区场地污染综合治理模式3套,制定出矿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筛选生态修复新材料10种,材料性能指标不低于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生产成本降低30%;建立金属采选场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3个以上,重金属扩散量下降80%,矿区周边污染土壤修复后满足土地规划用途的安全利用,地表和地下水符合当地水体功能要求。形成金属矿区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全过程控制和分级治理体系,提出金属采选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和修复技术模式;制定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技术规范4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5项;形成技术应用与推广模式。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2中南有色金属冶炼场地综合防控及再开发安全利用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湖南湖北以及江西安徽等地区有色金属冶炼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问题,研究典型冶炼场地与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迁移和源—汇关系;开发冶炼场地重金属污染土壤长效绿色固化/稳定剂,创制冶炼场地重金属污染原位和异位固化/稳定化、分离修复技术及装备;研究冶炼场地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综合防控和再开发安全利用技术;集成冶炼场地土壤污染分级治理技术、修复技术和资源化安全利用技术体系;开展典型金属冶炼区综合防控及再开发安全利用技术集成应用示范。

考核指标:研发冶炼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固化稳定化剂等修复功能材料15种,重金属原位和异位固化稳定化与分离装备4套,材料与装备性能指标不低于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生产成本降低30%,装备国产化水平达到60%;建立金属冶炼区土壤重金属复合污染修复技术模式,建设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工程,实现重金属稳定化率达到90%以上;制定场地修复技术规范2套和技术方案1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5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3华南电子废物拆解场地复合污染土壤协同修复技术装备与综合治理示范

研究内容:研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处置场地土壤重金属和毒害有机物复合污染特征;研制物化固定剂、吸附阻隔剂、生物修复剂等风险管控和修复材料;研发物化固定、阻隔和常温分解、强化生物降解等协同修复技术和智能化装备;集成电子废物拆解场地复合污染土壤协同修复技术、产品和装备,开展典型污染区综合治理修复工程示范,构建华南地区电子废物拆解场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考核指标:研制拆解场地复合污染土壤绿色高效修复材料4种,建立修复材料生产线1条;研发物化固定、阻隔和常温分解、强化生物降解等协同修复技术和智能化装备3套,设备国产化水平达到80%,生产和应用成本低于国内外同类设备;研发技术及装备在示范工程中得到应用,处理后土壤中有机污染物去除率达95%以上,重金属活性降低85%以上或达到修复目标,修复后土壤满足土地规划用途的安全利用,单位治理成本低于国内外同类场地20%以上;编制技术规范3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4西北特殊生境有色金属污染场地土壤原位物化和生态修复技术及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新疆、甘肃、宁夏及内蒙等西北干旱、高盐碱和高风蚀区的特殊气候和生境特征,研发铅锌矿、铜矿、金矿等典型有色金属尾矿渣污染固化控制技术与装备,开发矿尘和尾矿土的胶结抗风蚀技术和矿区重污染土壤原位生物矿化钝化技术;研发有色金属矿区—绿洲交错带中土壤和地下水重金属污染阻断材料与技术,开发干旱区有色金属矿区盐碱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原位生物稳定化技术;集成原位物化、生物修复工程技术与成套装备,在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区域进行规模化工程示范。

考核指标:形成适用于西北干旱区有色金属矿区土壤污染原位防控与修复成套技术与装备体系。研制修复材料产品不少于8种,建设生产制备线1~2条;尾矿渣和土壤原位生物钝化修复技术装备1套,固化后能抗30m/s以上风力,重金属淋滤率削减95%以上;建立干旱区有色金属矿山重金属污染场地防控与修复示范区不少于3个,达到满足国家风险管控或修复要求修复后土壤实现安全利用。编制相关技术规范2套,形成“集成示范”阶段后的技术推广体制与机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5项以上。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5京津冀及周边焦化场地污染治理与再开发利用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研究土壤污染过程、生物多样性变化与环境容量承载力,形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安全再开发指标体系;研发焦化场地复杂环境下复合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降解新材料和新技术,建立多相抽提—热处理—生化一体化高效原位修复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集成体系,在山西、河北等地区进行集成工程示范;创建可持续场地污染治理修复与安全再开发利用新模式;研究形成集成示范和技术推广的体制与机制。

考核指标:建设典型行业场地土壤污染治理技术集成应用示范与安全再利用工程3个,实现示范区场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资源和能源消耗明显降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可控,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或回用率达到80%以上,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5%;形成适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场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方案与风险监管模式4套;形成“集成示范”阶段后的技术推广体制与机制。编制技术规范与标准5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0项以上。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6长江三角洲农药污染场地修复及安全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长三角农药污染场地条件与污染物源—汇关系,研制径流阻断和垂直阻隔的风险阻控、高效氧化和生物修复系列技术,开发绿色修复与安全利用为一体的集成技术体系;开发高效长效原位氧化和生物修复药剂,建立基于原位控制、强化治理和长期监控为一体的修复技术体系,结合城市或区域空间发展规划进行集成工程示范,研究农药污染场地修复及安全利用技术方案。

考核指标:开发出高效氧化和生物修复材料不少于4种,农药降解率不低于80%,生产和应用成本低于国外同类材料30%以上;形成风险阻控、高效氧化和生物修复技术体系,建立集成示范区不少于3个,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或回用率达到80%以上,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5%;编制农药污染场地修复治理技术指南或规范2套,形成技术应用和推广机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0项以上。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7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我国油田开采区土壤石油烃等污染源头控制问题,研究典型油田开采区场地及周边土壤石油烃迁移转化与残留特征,分析源—汇关系;研发废弃泥浆和钻井污水固液分离与处理技术与装备、泥浆回收再利用技术与撬装设备;开发油田开采区落地油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与集成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与装备体系,建立典型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工程,形成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体系。

考核指标:建立典型油田开采区土壤石油烃源—汇关系分析模型1套,开发出废弃泥浆和钻井污水固液分离与处理、泥浆回收再利用、落地油防治等关键技术5项和装备3套以上,技术性能指标不低于国外同类先进水平,设备国产化水平达到80%,生产和应用成本低于国内外同类设备;建立技术集成示范区不少于3个,实现源头污染负荷削减80%以上,石油污染土壤达到修复目标,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编制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4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0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8长江经济带石化类场地污染治理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长江经济带等地区炼化企业、油库、加油站类石化有机污染场地,研究建立场地土壤环境风险管理的大数据平台;集成形成石化场地污染源控制—过程阻断—原位修复相耦合的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与装备体系;通过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技术应用示范,形成石化类有机污染场地污染治理修复与安全开发利用技术体系;基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管理的大数据平台实时数据,建立监测预警—风险管控的管理平台,创建绿色可持续石化类场地污染治理修复集成技术方案与管控模式。

考核指标:建立长江经济带石化企业场地污染在线监测与环境风险管理的预警系统,形成数据采集和智能控制平台;集成石化场地污染防控与修复技术和装备体系,提出修复系统技术集成模式;建立长江经济带石化类场地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技术示范区不少于3个,达到修复目标,并且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或回用率达到80%以上,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5%;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15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