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被污染暂停或取消资质

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5/83篇)

——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近日,海南农业厅印发关于《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由省农业厅暂停或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资质,收回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海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被污染暂停或取消资质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且须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生产规模:粮油作物66.7公顷以上,露天蔬菜10公顷以上,设施农产品5公顷以上,茶、农产品10公顷以上。畜牧业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印制或加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农产品中、媒体介质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细则》明确,获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厅暂停或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资质,收回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要求的;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书的;其他需要暂停或取消证书的情形。

《细则》同时规定,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