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162元(附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日前,南靖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经综合测算,确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162元,工作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亩0.50元。在2018年6月底前根据公示的情况据实发放到农户社会保障卡中,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提升耕地地力。

南靖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162元(附工作实施方案)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靖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政办〔2018〕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南靖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7〕164号)精神,为做好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补贴工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各镇(园)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闽财农〔2016〕63号)和《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资金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结合实际和下达的补贴资金任务数,实事求是,组织好辖区补贴面积及补贴农户的确认,并按补贴标准及时发放补贴。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解下达后,各镇(园)应在2018年6月底前根据公示的情况据实发放到农户社会保障卡中,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各镇(园)要及时将摸底、统计、汇总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以便及时将需兑现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二)完善补贴流程。①各镇(园)依据土地确权(丰田镇未土地确权,补贴面积按丰田镇两年来发放补贴的实际面积计)的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拟登记造册。②各镇(园)根据拟登记造册内容,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情况进行再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③各镇(园)根据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及补贴的公示情况,严格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规定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三)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拨付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镇(园),各镇(园)按实际实施情况,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卡中。各镇(园)要加强资金管理,认真做好基础工作,保障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农户社会保障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各镇(园)、村(居)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必须张榜公布,各村(居)委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上报所在各镇(园)的纸质材料须注明公示时间,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和村(居)主任签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耕地地力保护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是各级纪检监察重点监管项目,各镇(园)务必高度重视,本年度节余资金不准挪用,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补贴用途

各镇(园)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调整完善与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向社会公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补贴农户明确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并监督好农户将补贴资金用到实处。

(一)明确补贴对象。原则上为辖区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明确补贴标准。经县政府2018年第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将2016及2017年度结余资金合并到2018年度,合计资金3958.9637万元,作为2018年项目补贴资金总额,根据土地确权登记的耕地面积 24.3189万亩(其中:丰田镇未土地确权,补贴面积按丰田镇两年来发放补贴的实际面积计),经综合测算,确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162元,工作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亩0.50元。

(三)明确补贴用途。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化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四、加强督导考核,确保资金到位

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将根据各镇(园)报备的补贴情况,采取抽查等形式,对各镇(园)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核实,确保补贴资金如实足额发放。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将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项目工作工作情况,并与省、市财政、农业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不断完善政策,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加强监管督导,适时对各镇(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附件:1.对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说明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对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说明

一、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农产品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农产品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二、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程序

若补贴对象或第三方对补贴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核实,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认。

附件2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六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第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安排给中央部门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各省份接到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第九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 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9〕70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492号)、《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9〕786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