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启动 申请标准与条件是什么?

本文隶属: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第34/91篇)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8年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启动,7月31日报名截止

好消息,2018年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启动啦,近日,农业农村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据悉,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2561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60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和2017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各省份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理念,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和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通知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经管司)。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