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隶属:光伏农业示范项目(第4/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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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月12日,佛山市政府网发布了关于保留《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等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表示《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评估期至2023年12月30日。
这就意味着,原本今年年底到期的的佛山地方光伏补贴0.15元/度+1元/瓦的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0日了。在2023年12月30日前并网验收的佛山市光伏项目,用户均能享受佛山地方光伏的补贴政策了。
附原文内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同时将奖励和补助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
一、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二)奖励标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一)补助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二)补助标准。对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三、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