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8年6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范围和来源,规定了资金支出范围和支持方式,并从申报、分配、下达、拨付、收回、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的资金;自治区相关部门统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

《办法》规定,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列入《行动计划》的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工业、 旅游、健康、生态经济”等产业发展,农村“路、水、电、气、网、园”等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乡村振兴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前期工作项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调整列入《行动计划》的项目,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项目。

在资金申报和分配上,《办法》明确,自治区发改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优先支持符合相关行业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重点考虑各县(市、区)推进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落实大部分建设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荣获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的县(市、区)和部分重点县(市、区);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以及各年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优先支持珠江-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办法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财规〔201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一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二是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

《行动计划》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县域路网攻坚工程支撑引领县域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8号)等中有关项目相衔接,补助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原则。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统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原则,遵循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1.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2.牵头会同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3.牵头负责编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补助资金和统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

4.通过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引导市县加大投入,配合市县完成《行动计划》项目建设任务。

(二)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组织本部门主管领域的项目申报和审核,编制年度投资和资金安排计划。

2.负责本部门主管的统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优先安排本部门主管的统筹资金支持《行动计划》中项目建设。

3.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主管领域的补助资金和统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4.通过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引导市县加大投入,配合市县完成《行动计划》项目建设任务。

(三)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1.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补助资金和统筹资金预算,配合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和下达。

3.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

(四)各有关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资金审核拨付、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五条  支出范围。

专项用于列入《行动计划》的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工业、旅游、健康、生态经济”等产业发展、农村“路、水、电、气、网、园”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乡村振兴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前期工作项目,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列入《行动计划》的项目,以及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项目。

第六条  分配原则。

(一)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优先支持符合相关行业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重点考虑各县(市、区)推进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落实大部分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要求,优先支持荣获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的县(市、区)和部分重点县(市、区)。

(四)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以及各年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

(五)优先支持珠江—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投资补助、投资参股、以奖代补等。

(一)投资补助。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主要采取分类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投资参股。由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对于投资补助达到项目实收资本30%以上的,采取参股形式予以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规定标准和实施效果,安排奖励资金。

(四)国家和自治区对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用于支持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外的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九条  计划审核和资金下达。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库,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和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资金安排计划方案应明确具体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并明确到具体项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提供自治区财政厅,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方案,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提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分别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和60日内下达。统筹资金由自治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照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等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

对于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文件。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拨付资金所需提供的材料。

基本建设领域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无需办理请提供有关依据并予以说明)。

(二)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三)项目用款申请书(内容需包含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等项目基本情况,各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并提出申请用款额度等)。

(四)属于采购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副本。

其他领域资金拨付由负责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及账务处理。资金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项目业主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同时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三)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主管领域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重点跟踪监控和项目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一)凡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补助资金下达后,如因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环评、初步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未达到要求,或者由于建设(采购)单位原因造成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延误,进而影响项目进度,及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收回自治区财政。

1.自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建设无任何实质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

2.自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12个月,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3.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6个月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

4.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需要收回资金的。

(二)对补助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市、县,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补助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及竣工决算。

(一)符合投资评审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列入审计部门年度政府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不再对其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和结果应用机制。减少重复交叉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对市县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除涉密信息外,其余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设区市发展改革等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结果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后,发现项目单位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补助资金、审批部门违规出具前期工作批文、转移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收回已下达的资金;对违规的地区或部门,在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时,减少补助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追回骗取及违反规定使用的补助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将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违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