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隶属:共享农庄共享农场(第14/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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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海南建设共享农庄又有新进展。6月29日海南省农业厅印发《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继去年底海南创建首批61家共享农庄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计划再创建70个共享农庄,市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搞区域平衡。
共享农庄
是指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申报主体
《方案》提出,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主体,重点考虑从事种植业及休闲农业等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类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排污许可证。
创建试点项目
创建试点项目分两大类,一类是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的改扩建类项目;一类是资源禀赋条件很好、申报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建设共享农庄的新建类项目。
申报主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应符合辖区“多规合一”,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善。改扩建、新建设完善后,农庄具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事体验、产品展销等基本功能,各种设施的安全与卫生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方案》同时要求,申报项目应有休闲设施配套,产业有机融合。经营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农户积极参与,农民多方受益。融资机制明确,发展潜力巨大。“庄主”理念先进,运营模式创新。农庄建设发起人及其核心团队的愿景、使命、价值,具备引领性作用,能提出清晰的产业发展逻辑,有可持续发展的共享商业运营模式,有实现其商业运营模式的商业策略,能运用先进的理念、商业手段创建共享农庄。
七种情形不予受理共享农庄申报
《方案》特别强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上报省农业厅;整改不彻底的,由省农业厅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1、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2、没有通过市县农业、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联合初审的;
3、不能带动贫困户就业和产业增收;
4、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5、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6、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7、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政策全文如下: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18〕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休闲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融合,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增加农民收入,省农业厅制定《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并经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