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创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创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寿政办〔2018〕45号

《寿宁县创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寿宁县创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创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7号)和《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示范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总额为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准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支出。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支持的重点,对能够市场运作的项目,实行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对于企业为主体建设的市场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30%,个别项目属于特殊情况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50%。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省商务、财政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利用现有众创空间场地资源改造建设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作为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配备运营服务团队。设立一个独立的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并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建设线下展示区域,展示我县优势资源。

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5%。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支持多方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依托邮政、供销、第三方运营商等网络体系,改造建设服务站点。同时,可以选择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等村民日常活动集中区建设乡镇村服务站点。乡镇村服务站点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能熟练操作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能够对服务区域农民的需求和生产进行摸底统计。提供入户宣传、网上代买代卖、便民服务、创业服务、生产服务等。

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标准要求,对验收后授予统一规范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的服务站点给予资金补助,乡(镇)服务站补助不超过1万元,村级服务点补助不超过5000元,乡(镇)服务站已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乡(镇)政府所在地村服务点不再予以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3%。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以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整合县域现有的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支持从县到村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包括租用县级电子商务公共仓、物流中转建设。支持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及相关设备,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配备物流体系运营团队。

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建设一个固定的培训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可设在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内,或与本地学校配合;制定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邀请或引进专业的培训工作团队和讲师团队,提供电商普及型、基础型和创业孵化培训;支持涉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方面的宣传推介、举办电商沙龙、创新创业大赛、县域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及电子商务人才孵化等项目。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8%。

(五)支持农村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建设。

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网络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及产品溯源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和产品品质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引导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对接;农产品网销农产品、产品包装设计与视频拍摄、代运营、分销体系建设等服务;指导创建自有品牌,推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网上销售等。

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4%。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制度;整合电商协会、青创协会、电商服务站点等各类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规范统计口径,建立统计数据库;鼓励利用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三方咨询机构研究成果,全面了解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七)其他项目:服务于电商产业发展需要投入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予以建设补助。

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6%。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经济和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电商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申报指南,确定资金支持方向、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发布的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向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电商办提出支持申请。由政府牵头组织建设的大型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电商办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会同县经济和商务局按支付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三)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县财政局、县电商办等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持情况。

第十条  县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经济和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经济和商务局、县电商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由县经济和商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电商办定期开展现场查看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审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规,使用程序是否规范,票据是否完整等,形成动态记录文件。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同时要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存档,自觉接受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电商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由县经济和商务局牵头,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内公开省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依据文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并每月更新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同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寿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