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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近日,农业农村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据悉,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2561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60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和2017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通知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经管司)。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
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2561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60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和2017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各省份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理念,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和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提交(样式见附件6、7);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商)、银保监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商)、水利、林草、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对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防止出现重复申报情况,并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严禁超报。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格式见附件6、7);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经管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附件2—5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提交。
(四)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系统数据需要区县、地市、省级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
(三)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工商)、林草、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和全面,避免申报材料出现遗漏、重复和错误。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定期间,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有关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的来人来访。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经管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王程龙贺潇
电话:010—5919319459193170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刘敏
电话:010—59197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