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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7〕1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产业融合,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省农业厅制定了《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并已经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8月31日
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省农业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7年“共享农庄”创建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依托我省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文化和优势特色产业,以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消费需求为导向,以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为基础,遵循以农为本、规划管控、市场主导、资源共享、试点先行、助力扶贫、绿色理念、彰显文化的原则,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有特色、积极性较高的村庄、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基地率先试点,探索农业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一二三产业“三产融合”、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的新模式、新业态、新途径,实现村庄美、产业兴、农民富、环境优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两年有起色、三年见成效、五年成体系”的总体安排,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分年度推进。2017年每个县(市)试点建设2─3个、地级市试点建设3─5个,探索出一批可持续、可借鉴、可推广的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运行管理规范、辐射带动有力的“共享农庄”。
三、申报条件
“共享农庄”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农业综合经营新业态。
2017年“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主体重点考虑从事种植业及休闲农业等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类申报“共享农庄”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排污许可证。创建试点项目分两大类,一类是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的改扩建类项目;一类是资源禀赋条件很好、市场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建设“共享农庄”的新建类项目。申报主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应符合省域空间“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和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改扩建类项目要具备,新建类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要具体明确):
(一)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友好,农业清洁生产,农业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资源条件特色鲜明,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通路、通水、通电、通网、通气“五网”相通,能够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改扩建、新建设完善后,农庄要具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事体验、产品展销等基本功能,各种设施的安全与卫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二)资源特色突出,产业基础较好。农庄主题突出,各具特色。产业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主要产品产业规模500亩以上(含带动农民产业发展规模),农庄核心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扶贫济困型农庄可适当放宽)。产品质量安全,品牌效益明显。产品通过无公害或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产品定量检测合格,质量追溯体系健全;产品有商标注册,品牌效益明显高出全省同类产品。农业标准化水平较高,严格执行有关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普遍应用标准化和生态化技术。优先考虑资源禀赋条件很好、有一定基础的贫困村,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业标准化产业园或示范基地、休闲农业示范点、休闲观光果园、乡村旅游示范点、中国美丽休闲农庄、国家现代农业庄园等。
(三)休闲设施配套,产业有机融合。休闲农业资源区位优势,能与全域旅游、百镇千村、扶贫攻坚相结合。休闲园区以农业产业和设施为主,规模不少于50亩,休闲业态功能丰富,休闲设施符合农业行业标准《休闲农庄建设规范》(NY/T2366─2013),园区整体环境、功能分区、活动项目、餐饮、住宿、道路、景观、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四)经营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
1.企业: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上两年连续盈余,有带动农户、合作入股清单和记录等。公益性企业条件适当放宽。
2.农民合作社: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上两年有盈余,有社员入股清单和盈余分配记录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土地流转或股份合作方式,建立股份合作经济,让集体经济成员获得稳定的收益。
(五)农户积极参与,农民多方受益。经营主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与原居地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
(六)融资机制明确,发展潜力巨大。申报主体自筹能力强,投融资机制灵活,可通过股权、借贷、众筹、成立或引入产业基金等方式融资建设农庄。同时引入先进要素和社会资本。市县政府支持力度大,综合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共享农庄”创建。农庄建设辐射带动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七)“庄主”理念先进,运营模式创新。农庄建设发起人及其核心团队的愿景、使命、价值,具备引领性作用,能提出清晰的产业发展逻辑,有可持续发展的“共享农庄”商业运营模式,有实现其商业运营模式的商业策略,能运用先进的理念、商业手段创建“共享农庄”。
四、未受理条件
(一)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不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五)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六)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五、创建程序
市县申报数量不搞区域平衡、自下而上进行。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农业企业按项目建设地点向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一)业主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丙级以上具有农业生产、农业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向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申报书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一式4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初审。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农办、农综、国土、环保、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新建类不要求),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上限数额。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县申报主体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3年内不能再申报。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再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征求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发文公布创建试点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共享农庄”创建工作。创建满一年后,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
六、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的项目,按《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把“共享农庄”试点创建,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举措来抓。要成立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共享农庄”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要精心组织安排,创新遴选机制,注重遴选过程,按照标准从优筛选,宁缺勿滥,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科学编制规划方案。各市县要科学编制本市县试点“共享农庄”发展规划,指导申报主体、设计单位编写策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农庄创建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建设与经营主体、目标任务、区域功能布局、重点建设内容、运营模式、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县编制的“共享农庄”发展规划要报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现场实地勘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创建试点资格批复后,非因不可抗拒因素,申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
(三)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厅将制定《海南“共享农庄”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细化目标责任,规范认定程序,建立评审、授牌、奖励和动态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进劣汰、能进能退”机制,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对于试点创建作用不明显,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共享农庄”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市县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光盘)(共4份,市县农业部门留存1份)于9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工作及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评审认定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
2.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相关材料目录
3.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