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湖南乡村振兴迎来法治保障。
11月21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突出开门立法,集众智汇民意
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莲玉率队赴益阳市开展了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立法有关情况向常委会党组作了汇报,通过网络或书面征求了社会公众、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
11月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在一审基础上做出了很大的完善”“对乡村组织振兴没有专门凸显”“关于人才下乡方面,‘入乡’这个词怎么解释?”……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湖南实际,认真审议,有针对性地发言,既肯定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成绩,也从工作机制、文字规范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大家一致表示,条例将为湖南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
突出“小而精”,不设章节
条例草案有哪些亮点?与一审稿相比作了哪些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有10章74条,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作了详尽的制度设计,因此,条例草案体例采用“有几条立几条”“小而精”的立法模式,不设章节,共26条,主要包括体制机制、产业振兴、乡村治理、要素保障等方面内容。
“立足湖南实际,对上位法进行拾遗补缺。”条例草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关系,而非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此外,处理好条例与政策的关系,诸如干部人才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等宜由政策调整的问题,交由政策进行规范。
突出产业振兴,做好制度设计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乡村形成自我造血能力的关键,为此,条例草案对产业振兴作了制度设计。
一是加强耕地保护,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二是推进乡村产业发展,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产业深度融合,带动乡村百业兴旺。三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农民增收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四是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股份、企业合作股本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加强探索。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修改为“粮食安全责任制”,将产业相关内容加以合并处理,增加了“推广有机肥施用,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等内容。
突出乡村治理,提升乡村善治
乡村振兴既包括产业、人才组织等多要素的全面推进,也离不开乡村治理、文明乡风等多层面的多措并举。
如何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条例草案明确,完善村民自治,推进乡村事务公开,加强村务监督;坚持乡镇赋能减负,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提升乡村政务服务,支持乡村政务平台建设与政务公开;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便民化水平;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
二审稿在村务公开制度中增加了“财务管理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此外,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普法志愿者进村入户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
突出要素保障,破解瓶颈制约
钱、地、人、技等资源是当前制约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最大因素。着力破解瓶颈制约,激发强劲动力活力,优化乡村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在要素保障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先保障财政投入用于乡村振兴。加强用地保障。政府可以采取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单列乡村振兴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等措施。促进人才振兴,政府应当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人才绿色通道,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完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提升科技基础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强化文化支撑,强化金融支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与一审稿相比,条例草案优化了部分条文的逻辑顺序,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删除,将“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修改为“鼓励退休公职人员回乡村服务”。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乡村振兴投入保障的职责规定以及加强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育、提高培训效益,提升科技基础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农业智慧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将农业生产必要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等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乡村振兴规划引领、人居环境、城乡融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等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