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行为,农业农村部印发种业监管执法方案

本文隶属:种业农机肥料农药-农资(第53/82篇)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2月2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3月2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

河北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行为,农业农村部印发种业监管执法方案

河北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行为

日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加强研究试验监管。

全覆盖检查研发单位,是否依法报告中间试验、依法报批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开展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核查中间试验地点及安全控制条件是否合规,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试验后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在河北首次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基地,属地监管人员须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单位试验批文,确保有领导小组、操作规程、控制措施、试验记录、应急预案、保障机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有效落实。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全覆盖检测,重点区域抽样监测,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

严格南繁基地监管。

加强海南省相关部门协查联动,我省对在南繁基地活动的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样检测,相关市应对辖区内南繁试验和育繁种单位从严管理,对问题较多的南繁基地,加大抽检频次和力度,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对违规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严格品种审定监管。

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大豆、小麦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作物品种,申请单位要确保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检测,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2022年2月28日,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

深入推进种业执法监管年活动,结合农资打假、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等专项行动,加强对种子企业的育种材料及相关育种基地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育种。加强对制种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排查力度,查早查小,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督促种子企业和制种单位执行种子生产转基因检验制度,做好亲本、原种和原原种的封存留样。加强对种子外包装、标签环节监管,加强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加工销售。加强病虫害发生动态监测,安排专业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棉花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生物多样性变化,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

严格进口原料加工监管。

加强与海关主管部门协调,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进行监管,严查我省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存、运输、加工、灭活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原料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全部用于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河北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行为,农业农村部印发种业监管执法方案

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持续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现制定2022—2023年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认真落实新修改种子法及《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等有关要求,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强化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有效激励原始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管理不断优化,品种“身份证”有序建立,品种同质化逐步解决;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质量稳定在较高水平,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明显。

——省级目标。组织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不少于1次;省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辖区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到2023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现全覆盖;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涉种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投诉举报渠道,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地市级目标。地市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地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县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完成率达到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实施新修改种子法,推进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快落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研究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实施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全面提升种业法治水平。强化种子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各地要加快制修订种业地方法规,全面清理不适宜的地方法规制度。(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法规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2.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优化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流程,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复审工作。鼓励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研究制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指南。推进全国统一的侵权案件协查联办平台建设。开展授权品种市场抽查和检测,对不再符合授予品种权时特征特性的品种,终止品种权。各省份要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法规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严格品种管理

3.加强审定品种监管。实施《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推动省级品种审定标准衔接,适时推进大豆、小麦、棉花品种审定标准修订。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品种试验和自主DUS测试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4.推进登记品种清理。持续开展向日葵登记品种清理,启动黄瓜、甜瓜等登记品种清理工作。利用分子检测等技术手段,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申请品种登记行为,依法撤销一批违法违规登记品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5.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研究完善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度,推进审定、登记和保护样品统一管理。完善种子、种畜禽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加快品种分子检测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加快品种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数据库建设,推进建立品种“身份证”,尽快实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推动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6.加强种子基地监管。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为重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制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探索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引导制种企业和制种基地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7.加强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投诉举报多、过往发现问题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诚实守信的企业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加强国家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各省份要对辖区内承担国家救灾备荒储备种子任务的种子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确保储备任务保质保量落实到位。因遭受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等原因,需动用国家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提出申请并抄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未经批准不得违规动用。各省份要抓紧建立健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到2023年要实现全覆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8.严格种子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销售档案、经营备案、“三无”种子等情况,探索开展质量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种子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有条件的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必要时对网络销售平台、网络经营商户进行约谈、整治。畜禽种业方面,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织开展种畜禽、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9.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确保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全覆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严格种业执法

10.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充分利用种业案件投诉举报平台,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建立完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复杂疑难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由省级直接查办或组织查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我部将适时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加大警示震慑力度。(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11.完善执法联动协同机制。建立“执法直通车”,对投诉举报线索明确的,执法机构要快速查办、不得推诿,实现企业与执法机构同向发力。加强跨区域种业执法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做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要强化跨部门执法合作,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联动等机制,强化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研究推动建立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12.提升种业执法能力。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种子法等法规学习培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能力水平。加大执法抽检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积极探索品种权保护执法的方式方法,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评判规则。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一批有资质的种子检测机构名单,为种业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于3月底前在官方网站公开。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的重要依据。我部将适时派出部级督导检查组,组织开展制种基地、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等监督检查,具体活动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落实。全国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桑蚕种质量抽查活动,分别由全国畜牧总站、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牵头组织落实。我部将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建立起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逐级压实监管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作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具体实施。建立简易种业纠纷快速处理“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实现精准打击。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强化队伍支撑。积极争取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良好法治环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做好宣传总结。积极开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按要求及时填报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相关信息。按时开展工作总结,当年12月10日前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含填写附件表格及提炼典型案例2个)书面报送我部种业管理司、法规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