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研究报告在京发布,湖北数量排第一共55家

本文隶属: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第82/91篇)

【摘要】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2020)研究报告》,湖北数量排第一,共有55家、其次有山东29家、河南29家、江苏23家、安徽和陕西各17家,这6个省份国家示范社入围数量靠前。《报告》显示,2020年度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基础实力方面,成员出资总额均值为600.4万元,经营收入均值为1514万元,可分配盈余均值为230万元,成员数量均值为245个。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近日,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在京发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2020)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在《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增刊出版。《报告》分析了2020年度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样本数据情况,并从基础实力、发展活力、创新能力3个维度对示范社样本进行了数据分析和发展指数测算。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研究报告在京发布,湖北数量排第一共55家

《报告》显示,2020年度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基础实力方面,成员出资总额均值为600.4万元,经营收入均值为1514万元,可分配盈余均值为230万元,成员数量均值为245个;在发展活力方面,69.94%的理事长学历在高中及以上,聘用技术、销售等工作人员数量平均为13.96人,带动非成员农户数量平均为778户;在创新能力方面,拥有注册商标数量均值为1.18个,拥有专利数量均值为0.52项,拥有农产品质量认证数量均值为2.23项,24.63%的示范社兴办了产后加工业务,10.56%的农产品通过网络销售。国家示范社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报告》还根据发展指数得分,对排名前300位的国家示范社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104家、中部地区130家、西部地区66家。从省份分布看,湖北55家、山东29家、河南29家、江苏23家、安徽和陕西各17家,这6个省份国家示范社入围数量靠前。

2007年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走上了依法发展的快车道。截至2021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1.9万家,其中县级及以上示范社达16.8万家。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研究报告在京发布,湖北数量排第一共55家

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

2.试点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3.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试点方案编制。拟申报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2021年拟新增24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承担试点的意愿,制定了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详见附件2)。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正式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实施方案: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为指导试点县(市、区)编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一、编制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域内农民合作社基础条件与形势任务,梳理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工作措施。

坚持统筹协调。编制方案要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融合,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相协调,妥善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整体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分步实施。因地制宜设定试点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对于农民合作社反映强烈的发展需要,优先安排解决。

坚持责任明晰。明确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分工,将目标、任务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二、编制主体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三、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应立足县域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确定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做好任务分解、进度安排和措施保障。

(一)基本情况

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试点时间和基础条件等。

1.编制依据

明确实施方案编制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依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地方相关政策依据等。

2.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3.基础条件

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发展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力量、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等。

(二)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要细分年度目标和试点工作总目标。

(三)试点任务

根据本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阶段、资源特色和产业需求,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方面,自主选择试点内容,不求面面俱到,重在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可总结、可推广的经验。

(四)组织保障

包括政策支持、宣传培训、经验总结等方面,需明确试点工作县级负责人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