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完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省级立法,湖北首次为茶产业立法

四川完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省级立法

【四川日报】11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四川完成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省级立法。

《条例》如何出炉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开局之年,对于农业大省四川而言,《条例》的通过有何意义?带着疑问,记者走访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四川完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省级立法,湖北首次为茶产业立法

立法是中央部署和四川需要

“中央有部署,四川有需要。”谈及《条例》制定和出台的背景,省人大农委会主任任晓春给出解释: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先看中央部署。中央明确,今年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开局之年,相关工作急需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厘清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目标、要求、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等。

“省级立法肯定要对标上位法。”任晓春表示,省级层面填补乡村振兴法制空白已是势在必行,在《条例》制定时,做到了对《促进法》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的“全盘接收”。

再看四川实际。“既要对标中央要求,还要贴合四川省情。”省委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农业大省,四川仍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农业农村工作面临着不同的民情民愿。作为一部指导全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律,川内基层的呼声和期待,均要体现在《条例》之中。

前述负责人透露,在《条例》起草审议期间,相关部门先后收集了上百条贴合四川省情的建议,并逐个消化吸纳。

充分体现两大四川特色

“可以说,这是四川近年来涉农法规中起草审议周期最长的一次立法事项。”司法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自2018年初,四川省就开始筹备乡村振兴省级立法,“要充分体现四川特色。”

四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特色需求是什么?答案是:必须要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做好乡村治理;五年的过渡期内,必须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委农办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四川省在全国开启并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如何利用好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是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作为曾经的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四川还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化。

据了解,《条例》正文部分设置了9个章节,除与《促进法》衔接部分外,其余部分均不同程度围绕两大特色予以回应。

在衔接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方面,《条例》针对四川撤村建居增多、涉农区域广的特点,明确定义了四川乡村的范围: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同时提出,要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

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同时,对于涉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涉农使用实施等给出了具体方案。

湖北首次为茶产业立法

湖北农业信息网】1月2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湖北省首次为茶产业立法,也是全国第二个出台茶产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四川完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省级立法,湖北首次为茶产业立法

茶业是湖北省特色优势产业。2019年,全省茶叶种植面积521万亩,产量35.25万吨,产值178亿元,综合产值突破600亿元,茶园总面积、产量、产值均居全国前列,居中部六省第一位。茶叶出口货值达2.14亿美元,居全国第四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省人大将打造“千亿茶产业强省”的建议列为重点督办提案,推进茶产业走上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高质量发展之路。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助于解决全省当前茶产业转型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规范和保障全省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茶产业是湖北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之一,是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条例》有利于推进茶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融合发展,拓宽茶农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该负责人称。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围绕茶的全产业链,从茶树种植、茶叶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扶持与服务等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

《条例》明确了省政府和茶叶主产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省和茶叶主产区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了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突出了湖北茶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条例》指出,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