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办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
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点国有林区内权属争议调处有关问题的函》(吉自然资函〔2021〕288号)收悉。经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共识,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暂由争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处理后,涉及原确权登记范围变更的,处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你厅高度重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做好争议调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衔接工作的建议答复
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97号建议的答复
内林草办建字〔2021〕37号
王文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衔接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林地审核权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草原审核权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涉及林地和草原的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审核。目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审核权限工作。宅基地使用林地和草原审核权限下放至旗县林草局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12日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