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新措施整治耕地抛荒,建立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监管机制

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64/83篇)

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抛荒耕地综合利用的通知》,浙江将细化实化整治措施,落实每个抛荒地块整治责任主体,积极创造利用条件,进一步推进抛荒耕地综合利用。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耕地抛荒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耕地抛荒行为。加大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项目的审查力度,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的监管。

浙江出新措施整治耕地抛荒,建立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监管机制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抛荒耕地综合利用的通知》,提出力争到2021年底,耕地抛荒情况得到根本性治理,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复耕复种率达到100%,永久基本农田抛荒复耕复种率达到70%以上;到2022年6月底,永久基本农田内抛荒现象基本消除,为稳定粮食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细化实化整治措施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要坚持“谁抛荒谁负责整治”,落实每个抛荒地块整治责任主体。

对能即可恢复耕种的,要立即组织主体复耕复种;

对征而未用的,要逐块了解用地时间,督促征地主体可种尽种;

对经营权人流转耕地后抛荒的,要督促其复耕复种;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允许原住民在不扩大生产规模和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已经划入核心保护区内的,可结合“三区三线”划定,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要加强扶持政策创设,因地制宜采取租金优惠、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引导主体利用抛荒耕地进行耕种,特别是种植粮食作物。要加强对抛荒耕地整治管理,明确整治要求、方案和时限,实行清单化、销号制管理,逐块进行整治,利用一块,销号一块。

浙江出新措施整治耕地抛荒,建立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监管机制

积极创造利用条件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等项目实施,解决好生产用水、道路交通等关键问题,提升宜机作业水平,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结合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采取增施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等措施,有效改善土壤肥力、提升耕地质量。加大适宜丘陵山区农机装备推广力度,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进一步推动抛荒耕地流转,鼓励乡镇、村集体统一收储,统一流转或统一组织耕种;引导有能力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回乡创业人员等流转进行耕种。

强化社会化服务,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开展抛荒耕地代耕代种代管等服务。注重提高利用水平和生产效益,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一对一”挂钩联系,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帮助经营主体合理选择种植作物、引进优良种子种苗、加强生产管理和产销对接,以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推动解决抛荒问题。

明确综合利用方向

严格抛荒耕地整治后的用途管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抛荒耕地要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整治后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种足种好水稻;永久基本农田内的抛荒耕地也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种植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作物;一般耕地内的抛荒耕地要根据立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发展粮食、蔬菜中药材、优质牧草等生产,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切实增加种植效益。

对确实不适宜耕种的,可按政策规定和农业生产需要,用于发展设施农业

建立抛荒耕地整治考核、通报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耕地抛荒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耕地抛荒行为。加大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项目的审查力度,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的监管。

指导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义务,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等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强化种粮导向,加强抛荒负面约束。省级将建立抛荒耕地整治考核、通报机制,将制止耕地抛荒作为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对抛荒严重、整治不力的,实行“一票否优”,并适时开展调研和通报,推动抛荒耕地全面整治利用到位。

来源:浙江日报(原标题《发现可举报!整治耕地抛荒 浙江有新措施》,编辑 徐婷)

附:弃耕抛荒耕地的相关法规

1、弃耕抛荒耕地的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2、对闲置耕地的法规依据:(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2)已经办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