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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系统推进两大流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
9月14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党组会议,研究部署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抓好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抓好两大流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并就长江十年禁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节水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聚焦重点发力,系统推进两大流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长江经济带要持续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专项整治。黄河流域重点是推进农业深度节水和面源污染防治,把以水定地、以水定产落到实处,大力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抓好农膜回收利用。
会议要求,针对两大流域农业农村领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逐项逐件抓好整改。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任务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破除堵点,确保按时完成,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抓好落实落地。要举一反三,组织长江黄河流域省份开展深度自查、系统体检,妥善解决问题。适时开展暗访和“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整改的老问题反弹回潮,避免出现新的严重问题。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截至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已达15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1/20。此外还有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20余件,生态环境行政法规30余件,再加上40余件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9月1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存在明显短板
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污”等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完成制修订。”别涛强调,中国的环境立法,始终把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记者了解到,2002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提出,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别涛认为,总体而言,近年来制修订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府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解决了一部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
“但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比如,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部分领域尚存立法空白;部分监管制度交叉重叠;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偏弱;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等。”别涛坦言,构建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还任重道远。
“十四五”期间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别涛强调,“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整合体系、填补空白,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黄河、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动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制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
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环境法典编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将全力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减少相互之间的交叉重叠,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真总结生态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两个“最严”,以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从中国国情出发,合理构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坚持新发展理念,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法律制度设计。
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重罚”生态环保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里面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特别是要明确打击重点,包括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往往这些恶意违法排污行为损害公共环境权益,危害公众健康。
“为了追求一个小集体的私利,漠视、损害公众环境权益和公众环境健康,这是不公平,也不道德,当然也是违法的。”别涛认为,从人权角度来说,这种恶意违法行为,损害了发展权、生存权,危害了健康权和人身权,是打击重点。此外,涉及到一些重金属排放、医疗废物、工业危废这些对人体健康直接有害,对土壤、饮用水、空气直接有害,更是打击的重点。其次,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我国重点。
“云南的十几头大象,在昆明以南,没有千里也有百里的迁徙,沿途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有效的保护,大家为它开路,为它引导,沿途投放食物,画面看着很温馨,当地政府、环保志愿者、NGO组织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近它们已经顺利回到它们本来的天然栖息地,这也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生动的实例,同时也为即将在昆明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会议提供了一个非常漂亮的花絮,这是值得我们自豪的。”别涛强调,“这是我们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及生动实践,这也是我们今后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