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中国网8月31日讯(编辑:林伊人)】农业农村部31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93号(农业水利类081号)提案答复摘要。
摘要指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同时,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监督管理,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安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安徽网(记者 余佼佼)】
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依规转让宅基地,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有偿收回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转用后的农用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乡村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
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50%以上,优先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乡村振兴。
《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还鼓励设施农用地复合利用,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将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用地,以及非耕农用地(林地等),在农闲季节临时用于公共停车等乡村公共事业。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