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第2批)遴选推荐工作开始了,附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启动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公布了第一批320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单,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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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在总结第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工作经验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第二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推荐工作。

以下为通知全文——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按照《“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启动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公布了第一批320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单,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

为加强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在总结第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件1)。请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工作方案》的标准和程序,做好第二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推荐工作,于2020年6月1日之前将两部门联合盖章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2、附件3,每个村装订为一册)书面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同时组织申报单位所在地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登录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网址:zykf.mct.gov.cn)在线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各省(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25个,并在推荐名单中按照优先顺序排序。首批71个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每个可额外推荐不超过2个村,不占本省(区、市)的25个推荐名额,请在推荐名单中予以标注。

同时,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工作方案》,做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在报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推荐名单时报送本辖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乡村旅游和创意产品指导处 范 洁 010-59882584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生活质量处 夏凤阳 010-68502657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填报技术咨询 杨学武 010-65950283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请寄EMS)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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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方案
  • 2.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申报表
  • 3.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申报方案提纲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按照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优化乡村旅游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全国遴选一批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配套服务完善、村容村貌美好宜居、乡风淳朴风俗文明、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村民致富效果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的乡村(含行政村和自然村),建设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

二、职责分工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遴选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发布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对列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的乡村予以政策支持。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发展。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参照本方案,制定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工作方案,开展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应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遴选标准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一)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开发合理

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类型丰富,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自然风貌,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

(二)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

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主题讲座、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体验内容。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筑、景观设计,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重塑诗意闲适的人文环境。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农民精神风貌较好,展现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三)旅游产品体系成熟、品质较高

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

(四)民宿建设主题突出、规范有序

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乡村民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和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

(五) 生态环境优美宜居

严格规划建设管控,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或具体措施。村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和其他公害。乡村建设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特色。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

外部交通通畅,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标识醒目美观,环境干净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服务人员文明礼貌、仪容得体。

(七)体制机制完善合理、运营高效

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能够整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村民能够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要素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分配机制科学,能够有效保障村民合理收益,脱贫致富效果较好。

(八)带动创业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等效益明显

能够较好吸纳本地村民就业,开展乡村旅游培训,提升村民综合素质。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专业艺术人才、青年创业团队等能人创客返乡创业,带动乡村旅游产品、模式、业态创新。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推广和营销,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提升乡村整体形象。能够在宣传营销、预订交易、管理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通过发展智慧乡村旅游助力数字乡村建设。

四、遴选程序

(一)申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1.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申报表;
  • 2.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申报方案;
  • 3.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宣传图片或视频

(二)拟申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所在县(市、区、旗、农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行政村或自然村编制申报材料,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三)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遴选标准择优确定后,向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择优确定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

(四)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政策,从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中择优确定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联合上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推荐情况,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评价论证、个别现场实地考评等形式,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进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的名单。

(六)列入名录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认,并由文化和旅游部授予“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标识牌,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七)各级报送推荐名单应适度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五、管理和支持

(一)文化和旅游部依托全国乡村旅游监测中心建立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信息报送平台,对全国和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指导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并对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

(二)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实地调查、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监督等方式,适时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开展考核评估,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 1.旅游产品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和文化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退化;
  • 3.旅游市场失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5.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6.在遴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遴选程序和工作纪律;
  • 7.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
  • 8.其他经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三)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优化整合现有资源,支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以及重点市场推广活动。鼓励各地利用各类资金渠道对全国和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进行支持。

(四)文化和旅游部依托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文化创意机构、培训机构、媒体渠道、投融资机构等各方资源,在旅游规划、创意下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投融资支持等方面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