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国务院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提出“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消息一出,市场喜大普奔,朋友圈里也有不少资深土拓人员发言,纷纷表达兴奋之情。我们对其进行分析,认为该《决定》对于提高审批效率有积极作用,但理性认识该《决定》非常必要:
01农地转性审批授权到省级,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灵活性
决定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普通农用地(非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即“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另一方面,是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试点下放到8个省级政府,即“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改革试点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省市,试点期限为1年。
必须说,该决定确实体现了国务院“回归定位简政放权”的精神,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更有利于房地产调控“因城施策”,对于活跃房地产市场,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严重的供不应求无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给各省级人民政府以更大的灵活管理权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02需要理性看待土地审批放权
首先,该《决定》并非突如其来凭空产生的一项政策,而是新版《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贯彻落实:如非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下放,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即“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款),以及“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款)。
而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试点下放,则是《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第二款“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以及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的规定,通过国务院试点授权8省市批准,既可以认为是一个改革试验突破,其实也是法律精神的一个体现。而且该《决定》也规定“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意味着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要求的条件下降了,而是通过授权,使8个城市的政府和规自局在审批方面,更能在因城施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依法办事,把好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关口。但同时审批效率更高,管理更加精细化。同时还安排了“淘汰机制”,按照“连续排名靠后”将被收回委托的考核原则,将大大激发各城市的积极性和负责任的精神,有利于发挥和调动它们的积极性。
其次,国务院在放权的同时,加强了管理职能,一方面要求省级政府加强管理,如第三条“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同时也要求“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所以,我们必须理性看待《决定》,《决定》主要仍可以看做是新版《土地管理法》的一个实施细则,同时也有一定的尝试性的突破,这种突破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突破,国家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严格管理的精神仍然非常坚决,这一点并没有改变。